【案例】
2011年3月7日,汪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工作职责是为商户充水电卡、收取各种费用。2011年10月21日,汪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汪某的心情很复杂:高兴的是经历一次刻骨铭心的流产后,32岁终于又怀孕了;忧虑的是担心怀孕影响工作,害怕领导批评,毕竟这份工作来之不易。
2012年2月6日,该物业公司发生火灾,恶劣的工作环境让怀孕的汪某感到不适应,出现下肢水肿等多种病症。2012年2月15日,汪某根据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向公司请假保胎。2012年3月28日,该物业公司以汪某为商户充水卡收费,却将水费据为己有为由解除
劳动关系。2012年4月9日,汪某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2012年6月26日,
劳动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与汪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物业公司对裁决不服,以其有权解除其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涉及怀孕女职工职业稳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
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法定条件,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对怀孕女职工这一需要特殊保护照顾的群体,我国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做了特别规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妇女怀孕,企业不得
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怀孕女职工休病假享受病假
工资,企业有义务调整工作岗位,安排适合怀孕女职工身体状况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请假,不得扣除工资,同时怀孕女职工因生产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等待遇。企业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法律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既是对妇女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当然对怀孕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实现离不开其责任主体——企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具体到本案,汪某怀孕,她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有权利进行体检并享受出勤工资、要求企业调岗从事与其身体相适应的工作,为保胎可以依医嘱请病假并享受病假工资,如果生产还要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
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既不能以汪某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找借口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要解除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该物业公司虽然主张汪某为商户水费充值,将水费据为己有而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既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汪某具有其主张的行为,也没有证明其依法定程序,作出解除手续、通知汪某等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该物业公司是以汪某违反其规章纪律为借口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汪某有权利依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的责任。
本案最终以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汪某1万多元现金,双方达成和解结案。
【法官提示】
企业侵害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因女职工怀孕以种种借口解除劳动关系时,怀孕女职工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当然这需要考虑维权成本和自身健康,选择一条最有利于自己的维权之路。
首先,法官建议怀孕女职工与企业坐下来,协商解决纠纷。如果企业的环境和工作性质不适合怀孕女职工工作,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出现纠纷后,也可以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