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4 16:47:58
1994年10月,张某到福建航空公司工作。1995年7月,双方签订《福建航空公司出国培训人员服务协议书》,约定福建航空公司派遣张某赴新西兰北帕默斯顿进行飞行驾驶培训1年,张某回国后须为福建航空公司服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0年。
1998年9月,张某与福建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2001年1月,福建航空公司被注销,在原福建航空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01年3月,张某与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福建航空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业经修订更名为《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原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职工还应赔偿分公司实际发生的招收录用费、服装费、学习和培训费用等。
2003年,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聘任张某为机长。
2007年2月,张某致函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自行离职。同年4月,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年5月,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张某应向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共计154万元。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张某与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变更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张某于 2007年2月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厦门航空福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9万元,赔偿培训费用74万元共计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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