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5 00:10:39
【案例1:故意拉长试用期,职场新人无社保】
去年10月,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应届生小邹进入一家网站工作,至今试用期已超过大半年。尽管小邹做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但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400多元工资。本以为转正后工资会有所提高,但小邹得知,他还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而且转正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分析】
小邹的试用期已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如果单位没有提出任何不能转正的理由,就明显违反试用期相关规定,小邹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提示】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2:防止优秀员工跳槽,收取3万元服务期押金】
小柳是南京一所本二院校大学生,去年毕业后她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柳被安排到核心业务部门担任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优秀员工流失,该公司收取了小柳3万元的服务期押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满前小柳无权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今年5月,小柳辞职向公司索要3万元押金遭拒,便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支持了小柳的申诉请求。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面对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费用时,毕业生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比如,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服务期押金以及笔试、面试费用的时候,不妨多留一个心眼。
【案例3: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被填空”,月薪缩水一半】
今年3月,南京一所“211”高校应届生小莫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多元。拿到劳动合同的时候,小莫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还是在这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可几个月来,他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小莫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公司让他马上走人。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了与小莫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多元。
【分析】
像小莫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人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都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如果小莫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证据,但现实中很难取证。因此,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勇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疑问,不要贸然签字,以免被用人单位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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