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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私处,赔偿精神抚慰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3-27 21:20:01

 

打伤私处,赔偿精神抚慰金

 

导读<<<

【案例】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明赔偿原告刘某6748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2000元。
  原、被告均为会昌县周田镇某村村民,三....

 

 

【案例】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明赔偿原告刘某6748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2000元。

  原、被告均为会昌县周田镇某村村民,三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家公汪某的房子与被告张某清的房子相邻,中间有一块土地。2013年春,两家人曾为该土地的权属发生过争执。4月8日下午2点左右,三被告在外面吃饭后回家,看到原告家在该争议土地上种植了树苗,其中被告张某明与张某清便去拔了几棵橘柚苗和杉树苗,汪某见此遂上前阻拦,之后被告张某明将汪某打倒在地。原告刘某听到争吵声后,从家里出来,见家公汪某被打,便与被告张某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原告抓破被告张某明的衣服并抓伤其颈部,被告张某明也撕破了原告衣服,抓伤了原告左右胸部,并用脚踢了几下原告的腹部和阴部,后被赶来的周田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劝阻拉开。


  4月9日,原告的伤情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左胸乳房上部见4×4厘米的青紫,右胸乳房上部见3×2厘米的青紫,并有部分表皮剥脱;2、中下腹部触痛明显,余未见明显外伤表现。原告受伤后,到会昌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支付医疗费4319.89元。4月16日,会昌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张某明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对原告罚款2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因土地产生矛盾,本应协商妥善处理,但被告张某明未保持理智,先与张某清去拔原告家种植的树苗,之后又将前来阻拦年近八旬的汪某打倒在地,尔后又与原告厮打,打伤原告,应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一家在明知涉案土地有争议的情况下仍去种植树苗,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本案,且在争吵中用手抓扯到被告张某明的颈部和衣服,导致被告张某明颈部有红印,其衣服被撕破,也有一定的过错。纵观全案,被告张某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另20%由原告自负。被告张某明撕破原告衣服,抓伤原告胸部,用脚踢了原告阴部,给作为女性的原告带来精神伤害,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摘自11月3日中国法院网)


 
  焦点:是否因为被告踢打了原告女性的隐私部位,就一定要给予精神赔偿?一般来说,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给予精神赔偿?


 
【意见】

 
  蒲伟——关于涉及如何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规定。
  高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只有经专门鉴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但该操作规范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范书领——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因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说案】


 
  关于涉及如何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只有经专门鉴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但该操作规范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本案中的原告作为女性不但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而且因其隐私部位受到了被告的踢打,致使人格尊严权也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法院在客观分析了案件起因及导致的结果后,认定原告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责任,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并无不当。


  判断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加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因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应遵循合同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

 

 

 


责任编辑:曹雪松

来源:辽宁法制报

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2014121910205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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