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爸爸是某单位公务员。春节前被县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逮捕关押。现我妈申请对我爸取保候审。但检察院要求交纳保证金,并提供一名保证人担保。请问,检察院这样要求是否合法?
罗东才读者: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按照上述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关押的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决定给予取保候审的,只能要求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情形不能同时使用。因此,如果你爸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不能要求既有保证人又要交纳保证金才批准给予取保候审,否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