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同样也泛指国际、国内的法律法规,只要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都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指定的管辖范围,对某一行政处罚或犯罪行使管辖处理。如:毒品走私,是国际法统一规定的,无论犯罪分子到哪一个国家,都要受到国际法律法规的追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