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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刑辩律师的作为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07 23:44:34

 

 

 

死刑案件中刑辩律师的作为
 
     在死刑案件中,律师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熟悉实体法律,熟练掌握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实质要件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犯罪的时间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自首和立功也是能否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死刑案件中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对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予以高度重视。
  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两种,二者虽然都称为死刑,但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因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一定要熟悉刑事法律,深刻理解、熟悉掌握并运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另外,律师对程序、证据等都应当熟悉。律师如果不熟悉刑事法律,最好不要承办刑事案件,起码不要单独承办死刑案件。因为不懂装懂贻害无穷,既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熟悉法律程序,尤其是死刑案件的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即使被告人本人或家里不请律师(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如贫穷、绝望等),法院也必须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免费为其辩护。当然,法院在指定时,也应当指定有经验的、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被指定的律师应当熟悉刑事法律,否则,可以说明理由,请法院另行指定可以胜任的刑事律师。
  此外,律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应当重视,如果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一定要让被告人提出上诉,因为上诉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存在着减刑改判的希望。
  死刑案件的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一定要非常熟悉并熟练运用,因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律师对执行死刑的程序等也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尽一切可能、用尽一切救济途径,尽量挽救被告人的生命,使被执行死刑的人真正是那些理应受到死刑惩罚的人。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发出执行死刑命令的法院由其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第①和第②项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发出执行死刑命令的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法院依法改判。
  我国刑诉法还规定了“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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