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23 00:12:08
金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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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金某用手机与同村的同学王某交换自行车引起经济纠纷,受到母亲的责骂。被告人金某便迁怒于王某,产生泄愤报复之念。2007年6月24日傍晚,被告人金某到王某家的阳沟处,用燃烧的香烟点燃阳沟堆放的柴禾,引起火灾,烧毁了殷国柱等四户的住房八间,计279平方米,以及粮食、衣物、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经某县消防大队核定,被告人金某放火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36006元。嗣后,被告人金某将此事告之其父母,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放火事实。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朱明已赔偿殷柱等四受害人损失计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法定代理人朱明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某县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的损失认定,受害人殷柱等四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三人的证词,失火损失申报材料,现场资料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某县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裁量刑罚。被告人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刑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某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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