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23 00:13:56
丁某自杀时不慎将其母误伤致死,丁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张英发生争吵,丁某遂用皮鞋打张英,其母何某上前阻止;随后,被告人丁某从屋内炕上取出一把匕首扬言要“宰掉张英”和“不活了自杀”等,并准备出门追打张英,这时何某采取抱、拦等方式阻挡丁某不让其出门。在阻挡期间,被告人丁某用刀子在何某的左肋下捅了一刀,致何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丁某辩称,我在朋友家喝酒后回到家,因女儿被老师留校,所以骂了女儿,父亲听到后又骂我,因父亲经常骂我,所以我无法忍受,就拿起了刀要自杀,母亲扑过来护到我的身上,结果刀就捅到了母亲身上。我是无意伤害了我的母亲。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是自杀行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3、被告人的供述一直稳定,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正确定罪,并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举证、质证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酒后与家人吵闹并产生自杀念头,其母何某阻拦时不慎将其致伤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但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在自杀时不慎将其母误伤的可能性,其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