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网》2014年8月14日报道,江西南昌一名黑车司机载了三位女大学生,一路开车一路“玩笑”,称“要把她们卖到妓院”,“拐到村里当儿媳”。惊慌之下,一名女大学生跳车摔成重伤。随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司机刑事拘留。但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司机,称“司机的玩笑行为和重伤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故”。 对于检方的决定,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有支持亦有反对。争议的焦点在于司机的玩笑行为和重伤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值得商榷。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奉行“条件说”(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思路),同时,为了避免因果关系认定的扩大化,其他因素的介入是否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是一个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即,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一般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奉行“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判断思路,司机的玩笑和被害人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在于介入因素——被害人跳车行为是否会导致司机的玩笑和被害人重伤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被害人跳车是因为司机的玩笑对被害人造成了恐慌,加上司机绕路、拒不停车等因素,被害人当时处在司机控制的环境下,应该说被害人跳车正常、从属于司机的玩笑的,所以被害人跳车的行为并没导致司机的玩笑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 综上所述,检察院以司机的玩笑和危害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由不批准逮捕,是值得商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