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案,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见《新快报》2014年6月11日) 据检方指控,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对此,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收人100万捐寺庙算不算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钱权交易,而非捐赠寺庙。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的实质是钱权交易,索贿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构成要件要素,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中,控方还必须证明被告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才成立受贿罪。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本案中黄志光收取100万捐寺庙,虽然没最终占有该款项,实际上已经成立收受他人财物(捐寺庙只是对于款项的处置,并不影响收取他人款项的成立),但是,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控方并没有证实被告人黄志光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黄志光收取财物也并非源于索贿,所以一审法院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