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随即,法官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又被押回看守所,从而得以暂时保命。(见《南方都市报》2014年5月24日《惠州死刑犯临刑喊冤处决暂停》) 死刑暂停执行,俗称“刀下留人”,这种情况在死刑执行前,偶有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暂停执行的问题,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就媒体报道的案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就程序将如何走的问题作介绍。 在该起案件中,“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出资、指挥制毒,并称有举报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法院决定暂停执行,并立即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于法有据。 执行法院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该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该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审核。 对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如果最高法院裁定该案停止执行死刑,最终审查结果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二)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