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0 00:13:20
【案例】
蔺某盗取工友存折及密码后,将其中的4300元全部盗领,之后蔺某怕事情败露,又将4300元存回被害人存折。几天后,蔺某又从存折内盗领3000元后将存折销毁。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蔺某盗窃的数额应计算为7300元,蔺某自己则认为应按照3000元计算。
【分析】
蔺某盗得被害人的存折及密码后,将存折内的存款全部提取,即认定为盗窃犯罪既遂。他将窃取的存款存回被害人存折后又再次提取部分存款,应属重复盗窃,盗窃数额则应以第一次盗窃既遂的数额认定,数额不予累计计算,仅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考虑。鉴于蔺某案发后能积极筹款退还被害人并预缴罚金,其所在社区也出具书面证明建议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对蔺某作出了如上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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