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27 00:08:56
导语:
见义勇为无过错,我国法律鼓励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并通过规定正当防卫来保证见义勇为方的防卫行为。本来只是一时的义愤,帮助劝架,可是没有想到,在劝架时却被人殴打,在身体遭受了外来攻击的时候,对方在有刀具的情况下,情急之中随手拿把刀将对方捅伤,造成一人重伤死亡、一人轻伤的惨重后果。不是自己的过错,只是见义勇为,意外造成的伤害究竟是否要自己负责?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已经给出了答案。
案例:
天津市大港区某中学学生魏某在一滚轴厅前与女学生梁某发生口角,在一旁的郭某上前相劝。梁某的朋友张某上前抓住郭某的头发将其扯下自行车后,对郭某进行殴打。在一旁的张某的朋友许某、赵某、刘某等人随即将郭某围在圈心,对其拳打脚踢,将郭某连续打倒几次,又踢出圈外。郭某站起后逃跑,张某等4人在后紧追不舍。张某和许某追上郭某后,持石块欲砸郭某。情急之下,郭某拿出刀将张某和许某捅伤。路人见状,急忙拨打“110”报警,警方赶到现场,血案已然发生。张、许、郭三人被送入医院,张某因被捅伤左胸部,致主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死亡。许某、郭某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判决:
法院于日前审理此案后,认为男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检察院撤回起诉,男孩被当庭释放。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郭某在不法侵害人张某、许某等人殴打下,情急之下用刀将二人捅伤,这是郭某在其人身安全遭受暴力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举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张某重伤致死、许某轻伤的严重后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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