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6 00:07:26
案例:
安某妈妈长期忍受家庭暴力,安某爸爸经常痛打她,(都有医学证明),有一次两人又因为家庭问题而大打出手.出于自卫,安某妈妈将爸爸给杀啦,被判无期,现已服役一年了,但因她年纪已过50,身体又多处当年被打留下的病根,很虚弱,怕她忍受不了监狱里的折磨,想让她能早日出来与家人团聚,安享晚年,不知可用什么途径可以让安某妈妈早日出狱呢?
解析:
在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只能好好进行劳动改造,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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