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16 00:08:45
罚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的交叉感染;罚金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因入狱而与社会隔离导致对社会不适应,也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罚金的执行不仅不需要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国库收入;罚金能适应罪行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状况等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预防作用;罚金既给基于营利目的的犯罪入以迎头痛击,还剥夺了他们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了他们重新犯罪;罚金误判后容易纠正;罚金还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并且大量适用。
另一方面,罚金的缺陷也十分明显:罚金的效果因贫富之差而完全不同,对于富者罚金是轻微负担,对于穷者罚金是深重痛苦,这就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性;罚金是针对与受刑人的人格没有关系的财产进行适用的,而且其执行往往是一时的,犯罪人罚金缴纳完毕后就不再有受刑的观念,同生命刑、自由刑相比,其作为刑罚的效果差、作用小;法律上难以规定罚金数额,规定低了不起作用,规定高了难以执行,即使规定了罚金数额,一旦发生通货膨胀,就丧失了刑罚效果;罚金可以由本人以外的人支付,犯罪人的亲友可能代替其缴纳罚金,因而容易违反刑罚的一身专属性的本质;罚金对营利性犯罪没有力量,营利性犯罪人可能把罚金当作税金或其他必要开支,而继续从事该犯罪活动;罚金还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此可见,不能过分强调罚金的优点而忽视其缺陷。正是因为罚金刑具有上述缺陷,所以在适用罚金刑时,一定要针对其缺陷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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