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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前女友分手,公布裸照涉嫌诽谤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6 00:31:05

为报复前女友分手,公布裸照涉嫌诽谤罪


    导语:现在很多男的为报复女朋友分手,采取多种偏激的手段去报复,这样的行为是不理智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影响了双方,不是有句话说到:再见也是朋友吗?既然两个人发现不合适,那就洒脱点分开并祝福对方有一个更好的未来,找到自己的幸福,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去报复,这样做伤害了对方也伤害了自己,可能就是因为自己当时冲动的做法就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广西某男子出于私愤将自己与前女友的不雅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导致不雅照在网络上大量流传,事件女方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情:
    2010年11月,一个莫姓柳州女子的数十张不雅照片开始在互联网上大量流传,这些不雅照中虽然女子的敏感部位均经过裁剪,但照片中该女子的面容清晰。不雅照片都是由一个QQ空间和博客传播出来,在该空间和博客的文字内容中,讲述一个名叫叶某的男子与莫姓女子的感情纠纷。

    不雅照的出现引起了不少媒体的关注,11月25日,发布不雅照的男子叶某接受柳州当地两家报纸的采访,声称公开不雅照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并称在发布不雅照之前咨询过律师,希望“在名誉侵权的审判席上与她见面”。

    随后数日,媒体的报道令不雅照事件在当地家喻户晓。柳州当地的一份报纸甚至以两个整版的版面详细刊登了对叶某的专访,使不雅照事件在当地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并给事件中的当事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影响。不雅照在互联网流传后就辞职离家出走的莫某数次想要自杀,而莫某的父亲更因遭受打击忧愤成疾住进医院。随后,叶某的博客和QQ空间中的不雅照虽然已被删除,但经过网络的大肆传播,事件的影响已经很难根除。莫某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给予立案并做出逮捕决定,1月6日晚上,民警在叶某家中将其抓获。

    城中区法院曾于2011年3月21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事件中不雅照片和视频的发布者叶帛鑫犯侮辱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叶帛鑫认为其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2011年6月9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柳州“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刑事自诉案审理终结,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笔者认为叶帛鑫散播艳照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如情节轻微,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如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根据《刑法》相关条文,就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妨碍受害者追究其民事责任。

    在互联网上连续公然发表多篇博客,用侮辱性词语辱骂莫女士,明显反映其具有破坏莫女士名誉的故意,他还公布出莫女士的照片、真实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并多次公开诋毁莫女士的人格,持续时间长达半年。引起大量网民点击阅读及跟帖,导致莫女士的人格、名誉都受到极大损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叶帛鑫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故作出如上裁定。

    或者很多读者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不是构成诽谤罪呢,因为要构成诽谤罪的话必须要满足构成诽谤罪的几个要件,虽然说诽谤罪侵犯的课题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但是诽谤罪必须是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叶帛鑫散播艳照的行为中的艳照是确实存在的,并不是捏造事实。
    
    相关知识拓展:
    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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