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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强奸女儿,恶行终判决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7 08:53:30

导语:
    霸占自己亲生女儿半年多的唐家荣,终于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了惩罚,对自己的亲生女儿竟然实施了奸淫行为,在我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是强奸,没有规定这种犯罪行为不可以发生在父女之间,父亲对自己的女儿实施强奸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刑罚的严厉惩罚。
 
    案例:
    泸县太伏镇农民唐家荣,因家庭住房较狭窄,平时与其女儿同住一间寝室。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唐家荣兽性发作,爬到其年仅15岁的女儿床上,不顾女儿的反抗和挣扎,对其实施了奸淫。此后,唐家荣又在其家中多次将女儿强奸,并导致怀孕。2003年5月,泸州市一记者在下乡采访时,听到群众议论其罪恶行径,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禽兽父亲终于落入法网。
 
    判决: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唐家荣有期徒刑八年。
 
    解析:
    本案的唐家荣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自己的亲生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怀孕引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虽然本案发生在父亲和女儿之间,可是父亲的强奸行为同样的侵犯了女儿的性自主权,因此即使是父亲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起更加严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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