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8 23:49:18
导语:我国刑法是保护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张某因为买包子没有给钱,王某索要钱遭到拒绝,张某拔刀威胁不料刀掉地上并被王某抢到,即向张某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致使张某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案情:2008年8月24日晨6时许,被害人张某到被告王某所开的包子店买包子。张某拿了包子并未付钱,于是王某上前追上去问王某索要钱,不料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把腰间别的单刃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张某还将王某硬往马路方向推,王某不从,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张某将单刃刀拔出,对王某进行威胁。王某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两人弯腰抢刀。最后刀被王某抢到手,他即向张某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致使张某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当时王某正上初中,未满18周岁,
分析:被告人王某为了本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张某死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属于防卫过当和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这是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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