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8 23:50:15
导语:日常中我们会遇到类似的在抢劫和盗窃中与犯罪嫌疑人搏斗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致伤或致死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案件情节。本案中,李某在事发路段遭到陈某、方某和张某的抢劫,周围无人可以求救,处境非常危险,其在此情况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使用小刀将勒住自己的陈某刺伤,并在跟方某、张某搏斗中将两人刺伤的行为是正方防卫。
案情:李某在三更半夜的时候开着面包车去送货,走到半路周围都没有人,突然前面有3个人在马路前方,分别是陈某、方某、张某。陈某等3人示意李某下车,李某下车后,陈某马上上前勒住李某的脖子,并叫李某将财务交出来,这时候李某才反应过来自己遇到劫匪了。方某和张某把李某的钱包、手机等抢过来。李某见几次都挣脱不了陈某,于是把手伸进面包车拿出小刀往勒住自己脖子的陈某刺了几刀,后来死亡。挣脱陈某的控制之后,李某又和方某、张某搏斗,方某和张某均被刺伤。后天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捉住了方某。经过方某的口供和事发路段的闭路监控,当天是因为李某在事发路段遭到陈某、方某和张某的抢劫,周围无人可以求救,处境非常危险,其在此情况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使用小刀将勒住自己的陈某刺伤,并在跟方某、张某搏斗中将两人刺伤。
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吗,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事发当天是因为李某在事发路段遭到陈某、方某和张某的抢劫,周围无人可以求救,处境非常危险,其在此情况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使用小刀将勒住自己的陈某刺伤,并在跟方某、张某搏斗中将两人刺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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