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8 23:50:58
案情:某日上午11点多,甲因为赌博输钱了就到附近准备盗窃。甲想着这个时间应该不会引人注意的时候,因为附近的居民大多上班去了。甲来到乙家中,经过几分钟的搜查后在屋子里找到一条金项链,不料乙提早下班回家,看到乙在行窃便大声喊捉贼,乙转身就逃。甲跑到河边时不小心摔倒,乙追上甲,捡起河边的石头砸向甲,造成甲头破血流。甲继续逃跑,乙这时候追上甲并用石头去砸甲,甲也拿起河边的石头砸乙,不料砸到乙的胸口,乙顿时因为疼痛而昏迷,甲没有去逃,而是直接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来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甲因为在到盗窃的时候被乙发现后就转身逃跑,没有再实施对他人的不法侵害,然而在甲被乙追到河边的时候甲被乙用石头砸,造成头破血流,甲继续逃跑,并没有报复乙的故意。后来,乙追上甲并继续用石头去砸甲,即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甲作为一个公民,有权利采取积极防卫措施,在他遭到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下,应当有权对行凶者采取必要的措施解救自己。这种解救自己的措施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再具有故意,也不是犯罪。
所以说,游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正当防卫。
上一篇:打死抢劫疑犯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下一篇:互殴过程造成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