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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过程造成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8 23:51:15

 互殴过程造成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案情:叶某和李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一次咖啡厅谈生意的时候意见发生分歧,两人情绪都很激动,起初是讲粗口,到后来相互殴打,在打斗的过程中,叶某跑出咖啡厅,李某追赶叶某,叶某从咖啡厅门口捡起一块石头继续往前跑,此时的李某仍然穷追不舍,两人距离4米左右,突然间,叶某一个转身,把刚刚捡到的石头砸向李某,造成李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重伤。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关键在于叶某与李某之间的互殴行为是否已经停止或被告人已退出互殴。在实践中互殴行为表现往往十分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智力状况、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和防卫手段、强度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考察分析,才能准确判决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叶某已经停止斗殴,中间间隔了一定的时间,其前一个殴斗行为已经完全结束,或向李某求饶、逃跑,表示其已经退出互殴,而李某仍然不放弃,继续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这时斗殴的性质就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叶某进行反击,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而本案中叶某并没有停止和退出殴斗,表现为叶某在跑出咖啡厅,即从墙角捡起一块石头继续往前跑,李某继续对叶某穷追不舍,在李某追赶其约4米左右时,叶某突然转身用手中的石头砸向李某,因此叶某和李某之间的殴斗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不过在相互殴斗的过程中转移了殴斗的场所而已,互殴行为并未结束,当然该案中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总结: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有时难以区分。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但是,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二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上述两种情况,均是因情况发生变化,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侵害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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