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8 23:52:42
导语: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应彻底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并非防卫行为一超过必要限度就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对于“明显”,不能认为只要能够清楚明白、确定的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成立防卫过当。
案例:
夏某向李某索要钱财遭拒绝,遂纠集刘某、张某合谋殴打李某。某晚10时许,夏某手持木棒再次向李某索要钱财,被李拒绝。夏即用木棒击打李,并将木棒打断。随后,刘、张二人分别用拳头等对李进行殴打。李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夏立即高喊:“快找石头、木棒去。”当刘弯腰捡拾地上的石头时,李赶上前去,对刘的后背刺了一刀,刘随即倒地不起。夏、张等人连忙放下手中的凶器,将刘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重伤。
解析:
本案的认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刘某在见到李某的刀子后已离开李某,虽然刘某去寻找凶器是为了对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但石头尚未捡起来,而且当时是背对着李某,此时李某用刀子扎刘某后背一刀,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夏某等三人向李某索要钱财不成,继而暴力殴打,在李某拿出刀子自卫后又去寻找凶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害李某,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故李某的行为适时、适当,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第二种看法比较合理,因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等三人在对李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待刘等人拾起石头等凶器对其继续殴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根据当时的形势,不法侵害十分急迫,如果李不用刀子扎刘后背一刀,就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制止刘等人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李一人面对夏三人的不法侵害,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与形势,无论是从双方的手段、工具、人员多少等因素来考虑,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之间,都存在悬殊过大的差异。所以,李的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情形,不负刑事责任才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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