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1 22:43:34
案情:
2009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甲和乙经合谋盗窃后,去到一个小区,趁四周无人之机,悄悄打开被害人王某的家门,去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电单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后来被告人甲和乙携赃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后来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和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甲和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王某的报案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还有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甲和乙构成盗窃罪。
分析:
被告人甲和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甲和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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