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1 22:43:53
导语:《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一些刑法学者认为,针对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受数额限制直接入刑,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打击面,对一般的小偷小摸也给予刑事处罚,惩罚相对过重;其次,大量盗窃案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客观上增加了诉讼负荷,难免挤占司法资源,带来“诉累”效应。但是入户盗窃其作案场所作为私密场所,小偷随意进入盗窃,给市民心理上很强的不安全感,同时“入户盗窃”的发案率也较高,社会危害性不小,给予刑事处罚是适当的,盗窃已遂或未遂,盗窃数额多少等情节会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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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19岁),2012年1月初到东莞打工,工作很累却赚不到多少钱。他发现附近小区的人都在准备过节回家,准备进去看一下能不能偷到现金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变卖,他在其中一间偷到200多现金和厨房内还有锅铲等物,被他拿走当废铁卖掉。陈某尝到甜头后,不时来这里偷东西,有一次看到有一户房门虚掩,心里还暗暗自喜,在想应该是屋主忘记锁好门就回家了,这下省事了,不用想办法怎么去开门,便进入该房间实施盗窃,被住户当场控制并报警,当天陈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宣判后,两人表示认罪服判。
分析:我国《刑法》第64条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按照以前的规定,因数额不够,只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但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就是说,只要入户盗窃就已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相关知识: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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