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1 22:45:17
案例:
被告人张成龙的妻子刘艳梅与被害人刘华吉系姐弟关系。2012年4月15日14时许,被害人刘华吉与刘艳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成龙在家里听见后,从家里持一条长铁片砍刀冲出来砍伤被害人刘华吉的左脸颊。被害人刘华吉被砍伤后即往外跑,被告人张成龙持刀追赶。因被害人的岳父秦孙苟报警,被告人张成龙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华吉的左侧面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成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成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吉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整容费合计人民币14492.65元。
解析:
在我国,身体的伤害比财产的伤害更加的严重,因为身体上的伤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更家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所以,在生命面前,财产也没有这么重要,本着这样的原则,本案的被告人张成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刘华吉的身体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要求张成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整容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这样的请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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