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2 00:04:45
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下旬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伍松华从广州购买了液压机、模具等制造假硬币的设备,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等地租赁仓库建立地下工场制造假人民币壹圆硬币,至案发时止,共制造假人民币壹圆硬币约250万枚,被告人伍松华共获利约100余万元。
判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伍松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伍松华等人服判,均未上诉。
解析: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利用买来的设备仿造货币的形状、色彩和图案来制造足以以假乱真的假货币,已经破坏了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货币罪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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