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3 22:14:48
导语:
李敏在雇主廖某家中做钟点工时,趁廖某家中无人之际,盗窃雇主家中的钱财。作为家政行业的人员,家政公司为了保证雇主的安心,会给家政人员具体的身份信息,保证不会出现本案这样的情况,李敏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因为自己的打扫的便利,将雇主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案例:
被告人李敏为韶关市五里亭碧桂园小区廖某家做钟点工打扫卫生已有近两年,每星期搞卫生一次,每次收费100元。2012年9月5日下午4时许,李某在廖某住处打扫卫生时,趁廖某家中无人之际,在一楼卧室的茶几下,盗窃了三包黄鹤楼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40元),用一个红色塑料袋装好后藏匿在自己的电动车座包箱里。随后其又分两次从廖某放在二楼客房书柜上面的一个红色钱包里盗得人民币1000元。同日21时许,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五里亭派出所将李敏抓获归案,并起获被盗的人民币1000元及黄鹤楼牌香烟三包(已发还廖某)。
判决:
浈江区法院一审经过审理,昨日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解析:
本案的被告人李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法院根据所窃得的财物的多少来确定具体的量刑,本案的李敏的盗窃行为因为盗窃金额为一千元,同时有财物,共同确定了犯罪的量刑标准,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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