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几个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黑医生,用B超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短短的2年内就鉴定736次。这些人利用农村这些穷乡僻壤,交通和通讯的不便,借此机会在没有营业执照和营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孕妇做鉴定,并实施人工的流产,这种黑医生的行为是要严格的予以打击的,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的秩序,要受到谴责。
案例:
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23日间,被告人黄某、刘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印制名片,通过同乡、朋友向周围群众散发、宣传。两人先后购置了二辆汽车,其中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供黄某乘坐并用来放置B超仪器等设备,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用来接送孕妇。后两人又雇佣被告人李某、郭某以及刘乙、李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驾驶员接送孕妇和运送B超仪器,在苍南、平阳的偏僻地带为孕妇提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在确定胎儿性别是女性后,又为多名孕妇进行选择性引产,郭某在黄某对孕妇进行引产时曾在旁帮忙。
在2010年2月份左右,刘某和妻子黄某带着B超机等设备到龙港镇,开始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手术。自己主要负责与孕妇联系、安排孕妇做B超鉴定的地点并收取鉴定费等。起先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不多,2011年11月份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多起来后,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也提高到了3600元至3800元每人次。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的笔记本记录显示,黄某、刘某提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736次、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15次。
判决:
苍南法院经过审理,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汽车等所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追缴黄某、刘某、李某、郭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解析:
本案的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郭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医学需要多次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且为他人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这几个人共同联合在一起,实施了这种违法的行为,已经触犯了
刑法,在我国,医生是需要具有从业资格,才能够开展医疗的活动,这是考虑到医疗的行业对人身的安全的重要程度,本案的几名犯罪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法院对他们做出的判决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