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5 12:22:43
导语:
为了严厉惩治流窜各地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宁,对于这种入室盗窃的行为要加大打击的力度,现实中,这类案件的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破坏了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其性质和后果十分严重,给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极大影响。一般对入室盗窃数额比较少的,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是这类行为会给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所以法院加大打击的力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处罚,也是合理的。
案例:
吴通祥与雷洪荣均系贵州省施秉县人。2005年7月6日凌晨3时许,二人趁住宅主人睡觉之机,采取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非法侵入位于芝罘区上夼东路和南河南崖的两处私人住宅进行盗窃。在上夼东路住宅盗得现金60元,在南河南崖入室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二人被当场抓获。
判决:
10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吴通祥与雷洪荣有期徒刑2年。
解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于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的入户盗窃犯罪分子,理应严厉打击。本案中的犯罪人盗窃的金额为60元,没有达到法定的盗窃罪的起刑点,所以应当不按照盗窃罪定罪,应当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量刑。入户盗窃同时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数罪中“从重处断”的原则,在无法追究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更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下一篇:盗窃人体器官是否构成盗窃罪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