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天降大雪,再加上寻亲无果,男孩子无奈只得在桥下过生活,没有想到还有同病相怜的人,两个人共同在一起相互扶持,可是生活的窘境让他们的衣食问题都有困难,这个时候,犯罪的诱惑找上了他们,一个自称是能给他们带来好处的人,就这样招徕了两个为他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案例:
11月15号,家住息县的谢某坐车来到郑州找亲戚,刚下车钱包被人偷走,谢某从车站步行到北环附近亲戚的住处,房东说他亲戚前几天已经搬走了。当时郑州刚下完大雪,无处可去的谢某白天乞讨点儿饭菜,晚上便躲在北环立交桥下避寒。谢某在立交桥下认识了王某,王某也是流浪人员。王某跟谢某在北环立交桥下呆了三天。这时一个自称“小三” (另案处理)的人走过来跟他俩攀谈,“小三”说你们又冷又饿的,不如跟我干活。谢某、王某便跟着“小三”去偷东西。
2009年11月18日中午,谢某、王某在“小三”的指使下,来到郑州市惠济区兴南街某工业园内盗窃郭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500元。谢某、王某刚推着电动车没走多远,便被郭某发现。两人被附近的行人抓住。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494元。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谢某和王某的
盗窃罪成立,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解析:
本案中的谢某和王某共同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他们联合在一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我国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本案中的二人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最后因为赃物已被提取并发还郭某、再加上两个人的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的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