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2 01:14:40
案情:36岁的汪某他本应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在县城经营一家菜籽油厂,生意红火,远近闻名,效益一直很好,儿子聪明活泼。但曾某自2005年沾染上赌博恶习后,沉迷其中,不仅输光了家里的积蓄,妻子也因无资金投入而将转让菜籽油厂他人,并于2009年与汪某离婚。为了寻求赌博的刺激,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汪某谎称扩大经营的需要,向亲朋好友四处筹集资金,并承诺以高利息回报。在不到二年的时间里,汪某便筹集资金59.62万元,名为经营油厂,实际上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其余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分析:笔者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赌博违法活动,数额巨大,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相关知识:集资诈骗罪的标准
1、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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