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2 01:15:05
案情:2000年以来,刘某当地开办花生榨油厂,塑料厂期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在银行不肯贷款的情况下,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出具借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因为到了一定的时间还没有偿还一大债权人的钱,该大债权人找到了刘某要求偿还,刘某迫于大债权人催还本息的压力,刘某仍以办厂资金紧张为由,向社会更多的人借款,利息还比以前的高,所借后面人的款基本上用于归还前面到期借款的本息,如此循环,直至2007年1月已经向100多人借款1500万元。有相当部分借款不能说明去向,造成了有很大部分的债权人不能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分析:,刘某以办厂为名,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众多人借款,尤其迫于大债权人催还本息的压力,仍然以筹建和扩大企业资金紧张为由借款,实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用后续借款来归还前面到期借款本息,是一种虚构借款用途行为,且有相当部分借款不知去向,造成众多被害人的借款不能归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一开始是为了筹集经营花生榨油和塑料厂的资金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其此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 在一大债权人追还到期借款本息时,刘某无力归还借款人资金的问题暴露出来了,但刘某为了掩盖这一事实,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用后笔借款归还前笔到期借款本息的手段,并仍以其工厂周转资金困难为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公众将大量款项借于他们,其是一种隐瞒无力归还到期借款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公众借款的行为。之后的借款利息还比以前的借款利息高,这意味着随着其借款数额不断增大,利息不断增加,归还出借人本息的可能性则会越来越小,这一点刘某是明知的。之后明知自己无力归还借款,却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更多的人借更多的款,致使之前的借款也不能归还。直至2007年1月已经向100多人借款1500万元。有相当部分借款不能说明去向,造成了有很大部分的债权人不能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这表明了刘某真个的借款过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过程是有个变化的,就是从非法牟利的犯罪故意转化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犯罪故意,给出借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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