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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的案例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3 23:58:17

 导语:
    借款5万便可每月分红5000元,85后女子朱某采用这种许以高额利息或分红的手段,集资诈骗22人400余万元。根据本案案情,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讯,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朱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
    黄女士是溧阳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朱某。今年1月1日,朱某向她借款5万元,并向她承诺2月1日付利息7500元,以后每月分红5000元。1月21日,朱某又找到黄女士说一笔红酒生意要做,急等资金,一个星期就能翻倍,又借了10万元。2月10日,朱某主动找到她,归还了10万元,并支付利润分红4万元。 借钱给朱某有这么高的受益,而且能及时拿到分红。这让黄女士对朱某很是信任,就又主动拿出5万元借给朱某。连同以前的5万元,朱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注明借给她的10万元作为长期投资,每月利息2万元。之后,黄女士又陆陆续续借了175000元给朱某。但是直至案发,这些钱均未归还给黄女士。

    经警方查明,生于1988年的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做酒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并许以高额利息或分红,在溧阳市范围内大肆借款。朱某一开始借钱后能在短时间内及时还款,并支付高额报酬,取信于被害人,以至于后来很多人“慕名而来”,要借钱给朱某。

    在2011年至2012年2月短短1年多的时间内,朱某利用相似手段骗取22人信任,共计借款401.33万元,后于今年2月被借款人索债无望之下扭送到溧阳市公安局马垫派出所。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评析:
    集资诈骗案频频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在本案中,从犯罪分子朱某的角度来说是想空手套白狼,无需投资或办厂,仅凭一个虚拟的外壳,加上令人动容的谎言获取暴利;从受害人黄某的角度来说,面对“钱生钱,利滚利”、“零风险、高回报”的诱惑,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情况下,难以抵抗诱惑,深陷其中。

    根据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活动如设立相关机构、办理金融业务等,都必须经过金融业有关监管机关核准,并颁发经营金融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依法开展相应金融活动,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因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虽未设立金融机构但是进行金融活动的均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活动。而非法集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使广大投资者难以区分是正当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圈钱,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妨害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涉众性广,因而对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本案当事人朱某以高额许诺利息或分红的手段,一开始借钱后在短期内及时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取信于受害人,以至于后来很多人“慕名而来”,要借钱给朱某。直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借款无法归还,受害人才大呼上当受骗。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此,我国《刑法》第192条对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溧阳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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