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3 23:58:58
案情
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0年9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检方控诉
犯罪嫌疑人罗某诈骗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呈请将犯罪嫌疑人罗某诈骗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为公司收取,公司是履行合同的主体,罗某本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本案中即使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也属于单位犯罪。罗某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不应该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2,本案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罗某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其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可以参考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一篇: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的案例
下一篇: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认定条件有哪些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