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因无钱过毒瘾,便冒充艾滋病人威胁抢劫单身女子,这种利用他人的害怕的心理而获取财物的方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威胁他人的强制取财的行为已经是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侵犯的法益很严重,最终犯罪人还是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
瘾君子王某为搞到毒资动起抢劫恶念。去年12月15日傍晚,王某在上虞某路段见女子陈某经过,即上前掐住脖子用嘴咬她,并称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以威胁,劫得900余元现金及手机等物。半个月内,王某先后抢了4 名单身女子,共劫得价值5000多元的财物。
解析:
本案中的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抢劫行为,因为捏造自己的病人身份,威胁他人,使得他人基于害怕而交付财物,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抢劫行为,我国
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财物所有人或者经手人、看护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财物的行为。这种暴力的犯罪不仅侵犯了犯罪人的财产安全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犯罪是没有争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王某多次实施了抢劫行为,应该受到加重处罚是没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