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4 16:03:34
导语:
谎称民政局人员探望男婴,而后偷盗拐卖给他人。这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他人的家中,实施的这种拐卖行为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也是侵犯了父母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触犯了刑律的,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到了人权,要受到严惩。
案例:
2012年3月,被告人仲某的朋友严某打算抱养一个小孩,要求仲某帮忙。随后,被告人仲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熊某,熊某答应帮其物色。在得知宜丰县城有个残疾智障妇女(无名氏)生育一男婴(2012年4月3日出生,暂未登记户籍)后,2012年7月10日、11日,被告人熊某、仲某先后来到宜丰县城,并谎称是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以替小孩上户口,帮黎某夫妇办低保为由,前去探望这个男婴。2012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仲某、熊某经事先商定,再次来到该男婴家中,乘无人之机,将男婴偷抱走,由仲某带着男婴连夜乘车赶到江苏省扬中市交给严某抚养。事后,被告人仲某以付收养费为名向严某索取3万元,分给被告人熊某8千元。
判决:
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解析:
本案中的仲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帮助他人买卖儿童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行为是侵害了父母对子女的亲权,也是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本案中的仲某实施的是联合他人,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的孩子抱回家,卖给他人借机取得钱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可以表明本案的法院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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