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6 01:22:20
导语:
现在的网络的普及率很高,但是普及网络的同时,很多的互联网犯罪也不断的出现,现在是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移动互联中的“微信”是很多年轻人手机上的必备软件,具备强大的交友功能,然而,在某些人手中,“微信”却成了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安徽省滁州市一名田姓男子就是利用“微信”勾引少女出来见面,后来将少女强奸。这样的悲剧我们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幸的,也是需要引起所有人的注意的,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例:
2012年8月份,田某与被害人李娜(化名)在聊天工具“微信”上相识。田某告诉李娜,自己是海南三亚的一名模特,有房有车,并将网络上的帅哥照当作自己的照片发了过去,李娜觉得和田某这名“高富帅”越聊越投缘。8月14日,两人约好同至滁州给李娜过生日,田某说将带着999朵玫瑰花送给李娜,李娜将自己的宾馆房间号告诉了田某。但一切都是虚构的,如何去见李娜?田某心生一计。当晚21时左右,田某窜至李娜的宾馆房间前,谎称自己是维修电视机的,顺利进入房间。在房间内,田某强行脱去李娜的衣服。8月15日凌晨,田某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李娜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趁田某睡觉,李娜发短信给其朋友求救,其朋友赶至现场后报警。公安机关将田某抓获。
判决: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进行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解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田某实施的行为是违背他人意志的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因此,判定犯罪时也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法院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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