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7 16:38:32
案情
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到朱某经营的商店闲逛。其看到该店内有一把日本武士刀,遂拿起来把玩,并无故贬低该店主朱某经营的商品质量。店主朱某回嘴说,你要是不买,可以不看。王某便心生怒意,肆意谩骂被害人朱某及其妻子。朱某气不过,踹了王某一脚。
同年6月28日9时许,王某为报复朱某,乔装打扮,身背军挎包,头顶草帽,戴着墨镜,从家携带菜刀一把来到朱某的店外,持菜刀向朱某猛砍两刀,待砍第三刀时被朱某挡住,随后便想逃离现场。朱某追了几步,但终因流血过多,体力不支,倒在血泊之中。经法医鉴定,朱某右额骨骨折,右面神经损伤,右手第二掌骨开放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后经法医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菜刀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偏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责任能力,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大部分赔偿款,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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