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0 14:00:33
金融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因其发生在金融领域故得其名。又因其形式不同而划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许以高利率,高回报率,编造虚假项目或理由引诱他人出资,从而募集数额较大的资金据为已有。
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它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具有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3.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票面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5.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6.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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