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0 14:02:33
【案例】
2013年2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韦某伙同一名绰号叫“奸哥”(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的男子从广西来宾窜至某市,见“粤客隆”超市一楼有家珠宝店,便商议分工协作盗窃店内金饰品。于是两人在香港“卓尔”珠宝店柜台前,由“奸哥”借询问店内黄金饰品为由吸引店员的注意力,韦某趁机伸手从柜台内盗得黄金手镯一只并藏匿于腋下。正在一楼巡查的工作人员恰巧看到盗窃过程,于是将被告人韦某当场抓获,而“奸哥”趁机逃脱。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手镯的价值为人民币19382元。案发后,被盗的金手镯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三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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