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2 20:45:40
【案例】
2012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驾驶皖19-41119号变型拖拉机拉树,由天堂寨往叶集方向行驶,至天堂寨镇明畈村道0KM+50M处时车辆侧翻,致使车辆乘坐人张某、胡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胡某系交通事故中胸腹部被长时间压迫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近亲属18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胡某近亲属及被害人黄某损失共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胡某近亲属及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了赔偿,取得死亡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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