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7 19:54:41
案情:
今年23岁的孙保露住平邑县城。3月23日晚,孙保露酒后在其父母家中因不满父母干涉其饮酒,与父母发生争执,并声称要把自己居住的房子烧掉。后被告人孙保露回到自己家中,又继续饮酒。因无处泄愤,竟真的用打火机将家中的沙发、煤气罐点燃,致使其居住的二层楼内的空调、电视机、抽油烟机等物品全部烧毁,给附近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3月24日,孙保露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被拘留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保露酒后与父母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纵火焚烧自家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评价孙保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孙保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烧自家房危及公共安全也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放火罪被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首位,位居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由此可见此罪的危害之大。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行为都构成放火罪,放火焚烧本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
从该案实际看,孙保露虽烧的是自家房屋,但此房中不只有其本人,其住房还紧邻其他街坊,所以,孙保露的放火行为对其他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以放火罪。该案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孙保露纵火犯罪是和父母怄气所致,主观恶性较小,故法院结合实际,从轻对其作出了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区别?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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