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3 00:07:46
原来,在2012年10月,程利、万东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就共谋利用汽车遥控干扰器进行盗窃。经商量,由万东负责租车和望风,程利负责实施盗窃和准备干扰器,廖某某负责开车和使用干扰器,并约定了事后分赃。
10月5日,万东将车租好,三人于第二天10点,在眉山城区滨湖路远景楼附近寻找作案目标。看见被害人石伟开了一辆崭新的宝马越野车,在离车锁车门之际,廖某某就利用干扰器影响车钥匙锁门,使车门不能正常关闭。三人遂偷偷打开宝马车,将车内装有7万元现金的挎包盗走。幸好石伟还算警觉,当即发现了三人的行为。三人遂驾车逃逸,石伟等人在后驾车追赶,终于在省道106线复盛段时将程利等人拦下。
本来应该束手就擒的程利、万东等人,这时却狗急跳墙,下车后持械殴打佘明伟等人,但最终还是被赶来的群众制服,廖某某逃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程利、万东等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现在利用汽车遥控干扰器进行盗窃的现象时有发生,驾驶员下车关车门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须确认车门关好后方可离开,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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