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祥华五金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投资人何月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倩洁,广东德业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增恩,男,壮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侯月君,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祥华五金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覃增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祥华五金塑料厂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祥华五金塑料厂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祥华五金塑料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祥华五金塑料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