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坚,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1995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永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3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永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永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梁永坚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3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