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5-23 14:28:06
广州离婚男咨询:近日,广东开平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婚”财产纠纷案,开平市一对青年男女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同居,但在一个多月后就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钱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详细]
广州离婚律师点评
首先,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
其次,“彩礼”并非普通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接受彩礼一方不履行所附义务时,给付彩礼一方自然可以依照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不与男方结婚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男方就可以依此规定撤销赠与,主张返还彩礼。
法帮说法
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礼节,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结婚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几千年根深蒂固的思想传导至今,不是一部《婚姻法》可以轻易改变的。但是无论是久远的婚姻礼节,还是现在的民俗,“聘礼”也好,“彩礼”也罢,都是男方为了和女方建立婚姻、共同生活才做出的赠与行为。因此“彩礼”是赠与毋庸置疑。但分手后,彩礼钱的归属,要依法处置妥当。
相关法规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备注: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
2、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不予返还。
3、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返还。
4、双方如果没有同居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都应当全额返还彩礼(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减少返还,但不应低于70%)。
5、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可以比照上述表格确定的数额适当减少,但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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