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6-14 12:31:54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第26条“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引发人们对“未婚妈妈被罚款”的争议。
那么,对“未婚妈妈”收取社会抚养费是否为“罚款”?未婚生子行为应否受到规制?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设置该义务性规定?
征“社会抚养费”是否属行政处罚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依据意见稿,2012年,一名武汉市的“未婚妈妈”可能要为一次非婚生育行为缴纳8万余元。“对公民设置这么重的财产负担,如果说它不是行政处罚,那它的性质是什么呢?”王锡锌质疑。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立法者并没有明确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夏吟兰表示,违反“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相关政策的父母,视同对社会造成了负担,所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意见稿中这一条还是表现出‘以罚代管’的懒政思维。换句话说,缴纳得起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便生育吗?”王锡锌认为,应该正确看待社会抚养费的作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事前监管、充分宣传等工作方式也都非常重要。
有必要规范“未婚生子”行为吗
“罚未婚妈妈太没道理,凭什么剥夺未婚女性的生育权?”网友质问。“对未婚生子行为应该道德规范,不可以简单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有博友认为。
这种观点得到专家的支持。“法律既然没有明确禁止未婚生育行为,凭什么对其进行制裁?”尽管从计划生育管理的角度来说,当未婚生育行为影响计生政策实施时,政府可以发布相关政策,但是该政策内容不该与婚姻法、继承法的精神相悖。
依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只要未婚母亲没有超生,母亲和孩子的权益就理应得到充分保障,对其征缴社会抚养费,涉嫌侵犯财产、人格歧视。
“从我国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看,生育行为是限制在婚姻关系中的。对于未婚生育行为,政府应该进行社会管理,但不能只处罚未婚生育的妈妈。”夏吟兰认为,在婚姻家庭观念多元化的今天,应当允许未婚女性生育,但是要确保其只可生育一个孩子;不处罚未婚生育第一胎行为,也是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的体现。王锡锌提醒说,地方政府拟出台对未婚生育的相关规定,应考虑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对设定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也要注意不要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矛盾,“一个规则的出台,不应造成法律、政策之间‘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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