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6-18 15:30:42
近期一段时间,“出轨门”的事情越来越多,充斥着各大媒体头条,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对于出轨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些朋友可能会存在一些误解。下面辨析一下“出轨”的那些事。
出轨与夫妻财产分割并没有十分必然的联系
当身体和精神都遭受背叛时,也许你根本就不想原谅身边的那个人。很多人会认为,既然是因为出轨而导致离婚的,那就不能便宜了这对“奸夫淫妇”,出轨方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一)如果出轨行为不构成重婚、同居,对离婚财分割产无直接影响。
由于婚姻法第46条将出轨的离婚损害赔偿限制在重婚和同居的两种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出轨行为有没有构成重婚、同居,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
重婚的情形包括:
1、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解释一》将同居定义为一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状态。在实践中,离婚时,对于配偶方是否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先要认定出轨行为是否构成同居。
然而,在法律上认定同居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双方建立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通奸、一夜情一般都不构成同居。一般来说,出轨大多是偷偷摸摸进行,很少有人大摇大摆地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也鲜有堂而皇之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所以说,很少有出轨构成重婚的。
当然,也有重婚罪的人,很猖狂!给第三者(有的还有第四、第五等)买豪宅,买名车等,得空了就去第三者那小住一下,享受着二人世界,旁边的邻居还以为是两口子呢。法律当然也不能容忍这样的行为,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告他们重婚罪,会让他们蹲几年大狱。
综上所述,一方出轨行为没有构成重婚、同居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出轨并不导致少分财产
很多人误以为,出轨方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家庭和谐,具有一定过错,在离婚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并未规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所以,出轨并不必然导致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在分割财产时法官或会适当地向配偶方倾斜,但这种幅度一般不会太大。
配偶方能主张哪些权利?
(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相互忠实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夫妻双方依据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可归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所指的“其他人格利益”。
出轨是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对配偶造成精神损害的,属于《民法通则》106条第1款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要求停止出轨,跟夫人回家!
同上文所言,出轨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人格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出轨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通俗点说,就是有权要求“stop!!!不要再出轨啦!”
(三)出轨方给第三者送房送车的,配偶有权要回来!
现实中,出轨方赠与给第三者财产的案例很多。甚至有些土豪又是送别墅、豪车的,其中很多价值都不菲,那么配偶一方是否有权要回来这些财产呢?
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为分别所有,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夫或妻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就赋予了配偶方的返还请求权的来源。
此外,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予给情人的行为因违背善良风俗而无效。成就了配偶方请求返还财产的重要条件。因此配偶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防出轨利器——签订“忠诚协议”让ta净身出户!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如“因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出轨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当一方出轨后,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请求多分共同财产。当然,具体案件还要以当地法院的判决为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忠诚协议”是无效的。“如一方出轨,则必须离婚!”该条协议因违反了“离婚自由权”而无效。还有诸如“一方出轨,则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等对人身权进行约定排除的,都是无效的。
不得不说,签订忠诚协议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ta在蠢蠢欲动,准备逾越雷池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丝丝犹豫,或许还能因此而挽救一段婚姻。哪怕最后真的发生了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至少还有一份财产上的保障,来抚慰一下自己受伤的心,不至于落得人财两空。
最后,一纸约定锁不住一个人的心,解决之道还在于好好用心去经营。在婚姻路上,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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