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9-05-16 15:59:07
快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陶维洲)肇事逃逸后,司机担心警察找上门,索性用斧头将自己的车子砸了一遍,并扯谎说,这是和老婆吵架后,开车撞墙造成的损伤。不过,民警经过仔细比对,还是发现了破绽。1月7日傍晚6点多,江宁横溪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S337甘西加油站附近有人被车撞了,肇事车逃逸。民警赶到现场看到,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民警协助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立即展开现场勘查。
◆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点评
驾车肇事本是易某的责任,下车救治伤者也是易某应该履行的义务,然而,在事件中易某完全没有担当之举,反倒是看到了一个为躲避责任企图“丢车保帅”的胆小之徒,交管部门应该严厉打击肇事逃逸等不正之风!
◆ 法帮说法之广州刑事咨询
驾车肇事本是易某的责任,下车救治伤者也是易某应该履行的义务,易某逃逸后却用斧头将自己车子的挡风玻璃、保险杠全部砸毁,然后又编造了开车撞墙的谎言。司法部门应对这种行为施以重典,使其付出惨痛的代价。唯有此,才能实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才能保障出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更多]
肇事逃逸拘役的期限
肇事逃逸拘役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间的,不再追溯: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法定最高刑的高低。此处法定最高刑,指与罪……[更多]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更多]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特别提醒: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可见,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主客观相互交织的行为,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一)主观上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肇事人肇事逃逸的主观动机并不影响肇事逃逸情节的提取与认定。本案中,虽然肇事人刘某某是为了躲避受害人亲友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且事后也主动投案,其动机虽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其对肇事逃逸以逃避法律追究持一种放任态度,即逃避法律追究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也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实践中,认为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观点,是一种典型的将主观认识强加于客观行为的不当判断。
(二)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以说,事故发生后无论肇事人弃车逃离现场还是驾车逃离现场都是典型的肇事逃逸行为。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逃离现场,只有违反救助、防止损失、保护现场及损害救济义务的才符合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1]笔者以为,如此操作就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进行逃逸已经构成肇事逃逸,肇事人肇事逃逸引发的后果只是肇事逃逸结果加重的分析要素,而不应将之作为肇事逃逸定性分析的参考依据。
二、免责条款的肇事逃逸与排除保险责任的肇事逃逸
根据肇事人有无违反交通肇事先行行为引起的后义务,即肇事逃逸有无导致事故被害人损失的扩大,肇事逃逸可分为免责条款的肇事逃逸与排除保险责任的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肇事逃逸是指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并未违反先行行为引起的后义务的行为,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排除保险责任的肇事逃逸是指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违反先行行为引起的后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被保险人丧失相应的索赔权。一般而言因交通肇事先行行为引起的后义务包括以下三种义务:一是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义务;二是保护现场和证据的义务;三是其他防止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的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在商业险赔偿问题上之所以举步维艰,笔者以为与肇事人违反先行行为引起的后义务不无关系。由于可归责于肇事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本应就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事后其又违反先行行为引起的后义务似乎更应受到法律的非难。但肇事逃逸是否必然导致商业险保险责任的免除,实际上持赞同观点的人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个从交通事故发生到肇事人肇事逃逸再到逃逸后果产生的持续性过程。其中,在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节点,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业已即时地发生,此时原则上不存在保险人拒赔商业险的事由。《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该规范既是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需要,也是对肇事人肇事逃逸导致损失扩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因此,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事由导致的扩大损失,是保险人免除商业险责任的当然性事由。
保险公司不应对肇事逃逸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被保险人丧失其全部损失请求权。交通肇事的确可能使得受害人利益损失扩大,但并不是所有肇事逃逸都必然导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扩大。诚如有些作者所言,因为被保险人事后的肇事逃逸行为剥夺其本已享有的保险索赔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也有颠倒因果之嫌,毕竟受害人受损在前,被保险人肇事逃逸在后。[2]就本案而言,肇事人刘某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该逃逸行为并未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该肇事逃逸行为也就不应当受到法律过多的责难。
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一)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一种提示义务
根据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标准不同,商业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可分为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其中两者是一种并行关系。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即宽松的说明义务标准。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时,除尽到提示义务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即严格的说明义务标准。
其实,关于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学术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即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提示义务还是一种明确说明义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修改后的保险法明确了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即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宽松的说明义务,
(二)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具体标准
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商业险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标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年来一直就此争论不休。但是伴随着2013年保险法的修改,该问题之争尘埃落定。《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即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据中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以履行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对于实践中究竟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才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笔者以为,这正是立法者的高明之处,既明确了保险人肇事逃逸的提示说明义务,又为给法官预留下足够的自由裁判空间,以防止因机械适用法律出现个案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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